標題: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第1目所規定之累積工程工地負責人年資經驗是否須以取得古蹟工地負責人證照為始起算 內容/開會事由: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第1目所規定之累積工程工地負責人年資經驗是否須以取得古蹟工地負責人證照為始起算 創建時間: 2024/01/24 發文字號: 文資績字第1133000652號 發文機構: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附件下載: 公文掃描檔